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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体育- 安博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门店突然歇业!花4万买瑜伽课一节都没上!甄某退款遭拒深圳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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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付至门店品牌方A公司账户。后因个人身体原因,甄某未能实际参与瑜伽课程训练。
2023年6月,甄某发现该瑜伽门店招牌已更换为其他经营主体,原门店已注销。甄某遂联系原门店经营者年某,询问情况并要求退还款项。
年某答复称,甄某的款项均已进入A公司总部账户,门店未收取相关费用,而其本人仅是A公司员工,退款应当找A公司解决,其个人不应承担退款责任。因双方协商无果,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年某及A公司共同退还课程费用4万余元。
一、关于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解释》第五条规定,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二)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四)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本案中,甄某是在年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瑜伽门店购买瑜伽课程,应当认定甄某与瑜伽门店订立了预付式消费合同。A公司作为特许人,允许年某开办的瑜伽门店使用其品牌开展经营活动,且甄某支付的课程费用直接进入A公司账户,足以认定A公司与瑜伽门店共同构成涉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年某作为瑜伽门店的经营者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年某虽主张其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年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职务授权关系,其以开办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直接参与合同履行并获取经营收益,依法应独立承担合同责任。A公司允许年某使用其品牌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对合同履行进行有效监管,存在明显过错,应与年某共同承担退款责任。综上,年某与A公司构成共同经营者,依法应对甄某未消费的预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关于退款金额问题。甄某提供相关病历证明其购买课程服务后因自身疾病原因未能实际使用服务项目,考虑到瑜伽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对于练习者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均有一定要求,练习者应在身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与课程,年某关于甄某拒绝配合课程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法院不予支持。年某、A公司未能提供甄某已使用服务项目以及服务项目已过有效期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年某、A公司应退还甄某课程费用4万余元。
综上,年某与A公司构成共同经营者,依法应对甄某未消费的预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甄某因自身疾病原因并未实际使用服务项目,故法院依法判决年某与A公司应退还甄某费用4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领域广泛使用,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经营者歇业、跑路后维权难的困境。特别是在连锁品牌经营模式下,特许经营体系内的责任承担主体较为复杂,消费者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应向谁主张权利。本案明确了特许人与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履行主体时的连带责任承担规则,有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特许人即品牌所有方,当其允许他人以其品牌进行经营时,应当对实际经营者在预付消费中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因为特许人通过授权品牌,实质上是对其商业信誉的一种背书,消费者基于对品牌的信任预付款项。若实际经营者无法履行合同,比如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未消费的预付费用无法退还,特许人应当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保预付资金的安全,防止特许人仅靠授权规避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经营者作为直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否则应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即便有特许人的连带责任,也不能减轻实际经营者自身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务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避免一次性充值大额费用。注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退款条件等关键条款。如发生消费纠纷,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品牌方应加强对加盟门店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第五条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不存在前两款规定情形,但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6-06-22 15: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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